
—— 云浮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
—— 云浮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提高云浮市醫(yī)藥衛(wèi)生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的規(guī)范化和科學合理性,進一步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證項目實施管理的公平公正,參照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浮市醫(yī)藥衛(wèi)生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云浮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管理,選題系人口計生、公共衛(wèi)生、臨床醫(yī)療和中醫(yī)藥學,以應用研究為主,兼顧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由承擔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建立和維護云浮市醫(yī)藥衛(wèi)生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瑢<矣扇懈骷夅t(yī)療衛(wèi)生機構推薦入庫。入庫專家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地提出咨詢意見,熟悉所在領域的發(fā)展狀況,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具備高級職稱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浮市醫(yī)藥衛(wèi)生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jù)我市醫(yī)藥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每年組織1次項目申報與受理工作,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為項目實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匹配經費的能力;
(二)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承擔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科研道德修養(yǎng)、組織管理能力、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第七條 承擔項目1項以上(含1項)未完成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不得申報2項以上(含2項)的項目;違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及所申報項目。
第八條 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市衛(wèi)計局)是市級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承擔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科技局和衛(wèi)計局是縣級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必須通過同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推薦。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填寫及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
(二)《云浮市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承擔單位認為與所申報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如項目查新報告、單位資質證明、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等。
第十條 通過市衛(wèi)計局審查和推薦的項目可由市級承擔單位將項目申報材料直接送交市科技局;通過縣級科技局和衛(wèi)計局審查和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應由所在地的縣級科技局統(tǒng)一收集后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將進入受理項目庫;如項目以各種方式進行重復申報或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取消該項目入庫資格。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從專家?guī)熘谐槿<覍M入受理項目庫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jù)。評審專家必須以客觀、科學、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對項目作出評價或提出意見。評審專家組成員在專家?guī)熘懈鶕?jù)項目所屬的專業(yè)領域隨機抽選,評審專家組由不少于5名的單數(shù)組成。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必須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不得復制和擴散,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二)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若發(fā)現(xiàn)與評審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應當立即主動向市科技局報告并回避;
(三)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承擔單位或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等好處。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jù)專家評審的結果和意見確定立項項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必須認真按照申報書的各項內容和進度執(zhí)行,并按時完成項目任務。市科技局應根據(jù)項目合同內容,對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進行檢查,必要時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報告制度。
(一)延期報告。如遇項目負責人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zhí)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
(二)驗收報告。項目驗收時,項目負責人須向市科技局提交所要求的項目驗收報告。
(三)成果報告。項目驗收后,項目負責人須向市科技局報送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等成果信息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未能正常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須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對有嚴重過錯并且整改不力的,可終止其項目執(zhí)行,并將情況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條 對終止執(zhí)行的項目,市科技局將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度等級,2年內不再受理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完成后半年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將組織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申報書所列任務為基本依據(jù)。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等,做出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組織部門根據(jù)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
“通過驗收”:按照申報書所列任務和進度開展項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務并取得預期成果的,可通過驗收。
“不通過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任務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shù)據(jù)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任務的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半年內,
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驗收的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市科技局將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2年內不再受理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衛(wèi)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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