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5日,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簡�“中國人保珠海公司”)、太平洋汽車�(wǎng)、卡盟網(wǎng)三個單位聯(lián)合舉辦的車展在珠海舉行,消費者黃先生購票入場。在�(xiàn)場銷售人員的推薦下,黃先生最后決定購買展銷商�(yōu)車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yōu)車酷公司”)銷售的汽車,當天即與優(yōu)車酷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并支付5000元定金,�(yōu)車酷公司員工當場開具定金票據(jù)�11�7日,�(yōu)車酷公司員工致電黃先生,要求其支付首付后再訂車,隔日黃先生前往該公司門店支付訂車首付款4萬元,雙方約�12�18日提車�
約定期滿后,�(yōu)車酷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延交車,之后更直接拒接黃先生電話。隨后黃先生前往�(yōu)車酷公司,發(fā)�(xiàn)該公司門店已�(zhuǎn)讓他人,公司負責人卷款潛逃。黃先生隨即向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報案。同時,黃先生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他認為車展主辦方中國人保珠海公司、太平洋汽車�(wǎng)、卡盟網(wǎng)三個單位審核不嚴,放任�(yōu)車酷進場銷售,繼而導致其遭受后續(xù)的經(jīng)濟損失,三家主辦單位應主動承擔責任,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失�
省消委會接訴后,多次與車展主辦方�(lián)系,但三家主辦單位均�(tài)度消極,拖延應對,太平洋汽車�(wǎng)相關(guān)人員甚至在推卸責任后直接掛斷電話。由于車展主辦方拒不配合省消委會工作,案件調(diào)解無法繼�(xù),省消委會已建議消費者向相關(guān)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省消委會點評�
本案中,根據(jù)《消法》第四十三條�(guī)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jié)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quán)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黃先生有�(quán)要求中國人保珠海公司、太平洋汽車�(wǎng)、卡盟網(wǎng)承擔購車損失。但黃先生合法權(quán)益受損后,三家主辦方既沒有盡到協(xié)助消費者維�(quán)的義務,也拒絕承擔相應法定責任。在省消委會介入后,主辦方依舊消極對待,�(tài)度惡劣,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quán)益。消委會支持消費者通過別的方式維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