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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羅定市金雞鎮(zhèn)司法所接到求助,通過微信調(diào)解化解了一起其中一方當事人遠在山東的蘋果買賣糾紛。
“這蘋果比當初約定發(fā)貨的規(guī)格明顯要小,我不能支付貨款。”“我只是負責運輸過來,這運費拖著不付、不讓我回家也不是辦法啊!”在金雞司法所調(diào)解室,來自金雞鎮(zhèn)的收貨商朱某和來自山東省的貨車司機秦某情緒激動,在貨款支付問題上爭執(zhí)不斷。
據(jù)了解,原來收貨商朱某在惠農(nóng)網(wǎng)平臺與供貨商袁某取得聯(lián)系,并通過微信聊天下單了1007箱75#蘋果,雙方約定每箱蘋果29元,每箱運費6元,由貨車司機秦某負責將蘋果從山東省運輸至廣東省羅定市金雞鎮(zhèn)。然而到達目的地后,收貨商朱某在驗貨后覺得蘋果與約定的標準不符,未達到75#蘋果的規(guī)格,拒絕支付全部款項;貨車司機秦某稱自己只是運輸者,蘋果的質(zhì)量標準與其無關,需要收貨商朱某支付運費后返回山東;同時供貨商袁某則堅稱蘋果是按照雙方約定的75#以下的標準,并不是按照75#以上,三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
由于蘋果屬鮮活易腐商品,若不及時處理,損失將不斷擴大。金雞司法所工作人員立即通過微信視頻連線供貨商袁某,分別與三方溝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相關條款,向當事人解釋各方權利義務。
最后三方達成一致,收貨商朱某支付剩余大部分貨款和貨車司機秦某的運費,供貨商袁某給予收貨商朱某價格補償1000元。至此,這起蘋果買賣糾紛得以成功化解,切實保障了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