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huán)(云城)罰〔2025〕12號 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云環(huán)(云城)罰〔2025〕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朗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302MACUC7CB71
聯系電話:186********
詳細地址:云浮市云城區(qū)思勞鎮(zhèn)雙羌云卜村長尾短尾坑及江尾村委地段政府儲備用地廠房(靠近云卜村旁)
根據群眾信訪投訴,2025年1月1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云浮市云城區(qū)思勞鎮(zhèn)雙羌云卜村長尾短尾坑及江尾村委地段政府儲備用地廠房(靠近云卜村旁)的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發(fā)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占地面積約25000平方米,主要從事建筑材料銷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建有1條洗砂生產線、主要有10條傳送帶、2臺破碎機、1臺制砂機、4臺振篩機等生產設備,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為:原料(石頭)→頭破→圓錐→分篩→水洗→成品(石仔、機制砂)。檢查時,你公司未生產。
檢查發(fā)現,你公司有2名工人正在用水沖洗制砂機,沖洗廢水匯集到制砂機下方水坑,該水坑內設置有1臺潛水泵并連接一根口徑約5厘米的軟管,該軟管另一端置于你公司廠棚邊;你公司通過潛水泵將沖洗廢水排到廠外泥土路,并流入附近水渠(連通思勞河),外排沖洗廢水呈黃色渾濁狀態(tài)。經核實,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下午對場內制砂機進行沖洗、維護,期間你公司工作人員利用潛水泵和軟管將沖洗廢水直接排到你公司外環(huán)境,外排沖洗廢水排放時間從下午4點10分開始,到下午4點36分結束排放,外排廢水總量約7立方米。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朗明的現場見證下,執(zhí)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你公司外排的沖洗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外排的沖洗廢水懸浮物濃度為357mg/L。
你公司利用潛水泵接軟管將沖洗廢水直接抽排到你公司外環(huán)境,構成了私設暗管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云環(huán)(云城)違改〔2025〕4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私設暗管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2025年2月14日,執(zhí)法人員到達你公司進行復查,發(fā)現你公司未生產,未發(fā)現有廢水外排的情況。
上述違法事實,我局有以下證據為證:
1.《云浮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2月14日1份),證實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情況;
2.《云浮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1月16日1份、2025年1月17日1份), 證實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朗明、工作人員劉海峰、鐘旭平的調查詢問情況;
3.現場取證資料(2025年1月15日1份、2025年2月14日1份),證實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情況;
4.現場取證資料--影像資料(2024年1月15日1份);
5.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實你公司經營主體;
6.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朗明身份證復印件, 證實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7.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海峰身份證復印件, 證實你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8.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鐘旭平身份證復印件, 證實你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9.授權委托書(劉海峰),證實你公司與劉海峰存在委托關系;
10.授權委托書(鐘旭平),證實你公司與鐘旭平存在委托關系;
11.廣東祥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及登記回執(zhí)(登記編號:91445302MACUC7CB71001W),證實你公司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手續(xù);
12.檢測報告(報告編號:CHT2501037),證實你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污染物監(jiān)測情況;
1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云環(huán)(云城)違改〔2025〕4號]及送達回執(zhí),證實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綜上,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jiān)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guī)定。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云環(huán)(云城)罰告〔2025〕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請聽證和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也沒有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jiān)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guī)定,以及《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的通知》(粵環(huán)發(fā)〔2021〕7號)裁量標準,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裁量起點權重為10%,你公司行為表現形式為偷排(裁量權重加20%),排放的污染物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權重加0%),排放口所在區(qū)域為一般區(qū)域(裁量權重加0%),并在限期內改正私設暗管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裁量權重加0%),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為1天以下(裁量權重加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僅1次(裁量權重加0%),裁量權重總和為30%,按照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元的計算方法,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云城分局)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將罰款繳至指定的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區(qū)河濱東路250號。
郵政編碼:527300,聯系電話: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5年3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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