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云府辦〔2015〕32號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云浮市
實施〈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云浮市實施〈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細則》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1日
云浮市實施《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各級政府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市、區(qū)) 民政部門及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牽頭做好轄區(qū)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掌握轄區(qū)居民因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患重病等造成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的情況,幫助他們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程序分類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各縣(市、區(qū))救助管理機構或民政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救助。
第六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第七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序: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八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fā)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九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居住證所指居住地)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本市戶籍的申請人應提交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公安、消防、交警、鎮(zhèn)衛(wèi)生院、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的證明,戶籍所在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難的證明。
(二)非本市戶籍的申請人應提交有效居住證明,公安、消防、交警、鎮(zhèn)衛(wèi)生院、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的證明,居住證所指居住地村(居)委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難的證明。
無戶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向當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當地無救助管理機構的可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應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guī)定提供救助。
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后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調查,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二條 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無異議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公示有異議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重新調查核實,召開村(居)代表會議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時將非本市戶籍的申請人獲得救助的情況,告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地級市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 按一般程序給予臨時救助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居住證所指居住地)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四章 緊急程序
第十六條 符合第八條情形之一的,市或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
第十七條 緊急救助所需支出,由組織實施部門、施救人先行墊支。施救人墊支的資金,由直接受理的民政部門即時兌付;組織實施部門墊支的資金,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xù)。救助情況由受理救助的民政部門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在遭遇的情況穩(wěn)定后,救助對象可按一般程序再申請臨時救助。
第五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九條 救助方式以發(fā)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fā)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fā)放現金。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救助條件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二十條 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2個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于2個月城鎮(zhèn)低保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xù)。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對救助任務重的縣(市、區(qū))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應優(yōu)化財政支出結構,可采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于臨時救助支出。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yōu)勢,在對象發(fā)現、專業(yè)服務、發(fā)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款物,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云 浮軍分區(qū),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省駐云浮單位, 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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